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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財購〔2015〕17號
一、本通知所稱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方式。
二、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未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無需獲得同級財政部門的批準,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
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并將單一來源公示文本在江西省政府采購網(江西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申請及公示情況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四、單一來源公示文本(格式見附件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三)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五、任何供應商、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單一來源采購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財政部門。
六、在公示期內有供應商、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的單一來源采購申請,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認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個人。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下達是否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批復。
七、適用單一來源的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令)的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項目質量,做好協商情況記錄。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不需在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
八、采購項目經批準適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在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系統編制采購計劃時須上傳申請及批復材料。
九、采購人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采購、財務和業務部門(崗位)的責任,結合采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防止隨意采用和濫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