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件
質檢辦檢聯[2003]279號
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與辦理進口許可工作的銜接問題的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1]第10號令)、國家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37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就受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與進口許可證辦理工作的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對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舊機電產品入境前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或其設在各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二、對須由商務部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辦理進口許可手續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對須由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辦理進口許可手續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對不須由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三、國家質檢總局及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時書面審核的內容是:備案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進口舊機電產品是否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國家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關要求等。
四、進口舊機電產品,經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書面審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備案。
對不須由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接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進行備案。
對須由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申請時,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格式見附件1、編號規則見附件2),供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務部或者地方、部門進出口機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進口證明文件時使用。商務部或其各級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憑《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相應的舊機電產品進口許可手續。
五、對須由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進口證明文件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在取得相應的進口證明文件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
請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保證該項工作的銜接,在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上報。
附件:1.《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請在此點擊下載)
2.《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編號規則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